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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答
關於近日有警衛攔車因而受罰
2013年08月04日

關於近日有警衛攔車因而受罰

 

【本報記者袁慧心/桃園報導】中聯法律事務所執行長林昊辰有感於社區的住戶們常碰到令人困擾的法律問題不知如何處理卻亟待解決

中聯法律事務所執行長林昊辰為及時解決社區法律問題免費至社區做法律諮詢服務並在媒體上開闢公寓大廈相關法律問題提供社區法律專業知識

法律顧問 袁慧心 03-3258856

 

關於近日有警衛攔車因而受罰,就此案例來進行探討:

( 一、)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道路安全設施之設置與管理及遵守)  

  第一項:道路標誌、標線、號誌及其他相關設施之設置與管理,應提供車輛駕駛人及行人有關道路路況之警告、禁制、指示等資訊,以便利行旅並確保交通安全。 
  第二項: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因此根據此條條文中所述,於道路交通管理中擁有執法權者,理應為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

 

(二、)又依據道路交通規則管理條例第102(汽車交岔路口行進、轉彎)

所述如下: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左列規定:
一 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警察之指示,遇有交通警察指揮與燈光號誌並
  用時,以交通警察之指揮為準
二 車輛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警察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
  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劃分幹、支線或同為幹線道或支線道者,
  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如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
  停讓右方車先行。
三 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駛至路口後
  再行右轉。
四 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行至交岔路
  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五 四車道以上或同向二車道道路,欲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公尺
  前換入外側車道或右轉車道,欲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公尺前
  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其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
  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
六 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但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
  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
七 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輛應讓左
  轉彎車輛先行,如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
  ,左轉彎車輛應進入內側車道。
八 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 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交岔路口因特殊需要另設有標誌、標線者,並應依其指示行車。
一一 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停,不得逕行插入
   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一二 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時,應在
   路口停止線前暫停,不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
   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同向有二以上之車道者,左側車道為內側車道,右側車道為外側車道。

 

於道路交通規則管理條例中,所提及之交通指揮人員仍為交通警察,是故於此條例中也並無提及足以涵蓋保全人員之交通指揮人員,因此保全人員於道路上指揮交通並無其執法權

 

( 三、)公寓大樓以及公司之保全駐衛人員於指揮交通上,依照交通部84524 交路字第024464號函釋,保全員受雇於保全公司,屬私人公司無異。而該等私人公司之保全人員未經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基於交通需要,依據相關法令予以規畫、遴選編組成立,自無依法執勤之適用。

 

( 四、)根據上段文中所述,因該等私人公司之保全人員未經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基於交通需要,依據相關法令予以規畫、遴選編組成立,自無依法執勤之適用,是故不宜視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條之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之人員因此保全員應不具有交通指揮權力,如需進行交通指揮僅可在業主建築物車道出入口管制車輛進出建築物停車場,否則便違反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1條之1

(違規攬客之處罰)如下所述:
  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妨害交通秩序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 五、)即使保全人員,為了維護住戶安全以及平面道路駕駛安危,仍不得於平面道路上進行道路交通指揮,僅可在協助雇主於公寓大樓或是公司所有權之範圍區域內進行交通疏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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