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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預防劃時代創舉-桃園縣議會三讀通過「桃園縣火災預防自治條例」 - 記者投稿 - 全國報系→全國時報(全國電子報、全國警友報、全國文教報、全國忠貞報)火災預防劃時代創舉-桃園縣議會三讀通過「桃園縣火災預防自治條例」 - 記者投稿 - 全國報系→全國時報(全國電子報、全國警友報、全國文教報、全國忠貞報)
記者投稿
火災預防劃時代創舉-桃園縣議會三讀通過「桃園縣火災預防自治條例」
2011年12月23日

桃園縣已躋身六都之列,工商業林立,人口已逾二百萬,朝向高度繁榮發展方向邁進,因應環境改變及社會安全需求,火災預防工作日益艱鉅,消防局特以國內外重大火災為鑑,根據本縣可能發生之災害潛勢及特性分析研判,並參考美、日等國之法規制度規範,針對本縣須加強消防安全管理等相關規定,制定「桃園縣火災預防自治條例」,為桃園縣火災預防之劃時代創舉。 
 有鑒近來火災造成重大人命傷亡,桃園縣議會於本會期開議後優先審查「桃園縣火災預防自治條例」,並於昨天(12月22日)經桃園縣議會三讀通過。由於桃園縣火災預防自治條例內含罰則,議會三讀後將函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再據以發布施行。 
 有關原中央訂定消防單位得協助查報三項違規事項(逃生通道堵塞、安全門、梯堵塞及防火區劃遭破壞或拆除),本縣消防局考量政府一體,特於自治條例中新增消防局於執行消防安全檢查勤務,如發現其他違規事項(如:單一出入口、內外牆裝飾物封閉緊急進口、違規使用、違規營業、易燃材料裝修等),亦應一併主動通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儘速依權責查處,以保障縣民生命財產安全。 
 為符合本縣發展之需要,消防局依據地方制度法制定「桃園縣火災預防自治條例」合計12條,其立法重點內容如下: 
 一、強化特定場所之避難逃生:條例中明定應標示避難逃生路線圖之場所及位置,其中歌廳、舞廳或夜總會等類似場所,應具備在緊急狀況時恢復原有照明設備及緊急廣播的功能。 
 二、強化檢修申報規定:條例中訂定需按分期分類制度申報,以提升專技人員之檢修品質及效率,有效維持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正常堪用。 
 三、設置一氧化碳警報器:條例中規範汽車旅館車庫及部分餐廳等類似場所應設置並維護一氧化碳偵測警報器正常運作,以發揮及早警報功用。 
 四、主動通報違規事項:條例中新增消防局於執行消防安全檢查勤務,如發現其他違規事項(如:單一出入口、內外牆裝飾物封閉緊急進口、違規使用、違規營業、易燃材料裝修、逃生通道及安全門、梯堵塞、防火區劃遭破壞或拆除等),應主動通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儘速依權責查處。 
 五、罰則:違反本自治條例,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將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六、獎勵:各類場所之消防安全管理符合規定者,消防局得核發消防安全標章或其他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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