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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節碰上兒童節 勞工該如何放假 !
2012年03月20日

今年農曆清明節恰好落在國曆4月4日,剛好也是兒童節,勞工朋友們該如何放假呢?桃園縣政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局長簡秀蓮表示,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已經調整工時,工作型態為週休二日的勞工,只能於4月4日放假一天,隔週休二日的勞工則應該放兩天假。若雇主要求勞工於上述休假日工作,簡局長強調,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雇主應發給勞工加倍工資,連部分工時工作者-領時薪的打工族,也適用前項規定。
另依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3項規定,民族掃墓節應放假一天,前述的放假基準是以農曆的清明節氣為判斷,今年恰好和國定假日兒童節4月4日同一天;不過,同細則另外規定「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定在民族掃墓節的前一天,即4月3日;故隔週休二日的勞工可以放假兩天。簡局長提醒大家,縱使每年的節氣會有所變動,就法令規定,「清明節」與「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是獨立的兩天假期,不會重疊。
簡局長最後告訴勞工朋友,如有勞動權益受損情形,除可向勞動及人力資源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外,亦可撥打專線(03-3323530或1999)申訴或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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