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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投稿
購買未辦保存登記房屋移轉時仍需報繳契稅
2011年12月08日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亦屬不動產,如有移轉新所有權人仍需依規定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基於租稅公平原則,不論房屋有無辦妥保存登記,稅捐稽徵機關均根據房屋稅條例有關規定,按房屋現值,依其使用情形適用之不同稅率課徵房屋稅。同樣地,當房屋有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等移轉行為時,無論其是否為有辦理保存登記者,依規定亦皆應申報繳納契稅,且民眾購買是類房屋所履行的納稅義務,是不能據以使無照之違章建築變成合法的。 
 該局提醒移轉取得未辦保存登記房屋的新所有權人,請依規定於訂立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以免因逾期申報或匿報、短報等情形被查獲時,除應納之本稅外,還將遭加徵怠報金或加處以違章罰鍰之處罰,請民眾特別注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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