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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使用牌照稅與燃料使用費之主管機關與繳納期間是完全不同的
2011年11月29日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知道車輛需要繳納汽車使用牌照稅與燃料使用費,但對其有疑義時,卻常常問錯機關。汽車使用牌照稅是屬於稅捐的一種,其主管機關為各地稅捐稽徵機關(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目前係委託監理機關代徵;而汽車燃料使用費是規費,其主管機關為交通部所屬之各地監理機關(桃園監理站及中壢監理站)。
有汽車的人,每年都必須要繳納汽車使用牌照稅與燃料使用費。自用車輛使用牌照稅之繳納期間為每年4月;汽車燃料使用費則是每年7月繳納。因此,兩者除了主管機關不同外,繳納期間也完全不一樣,但如均逾期繳納,皆會被處罰,所以請民眾不要輕忽,以維自身權益。
如您對汽車使用牌照稅與燃料使用費有任何相關問題或不明瞭的地方,可逕向下列機關查詢:
總局 332-6181或免付費電話0800-316969轉2453-2461;
中壢分局4515111轉602-603;
大溪分局3800072轉317;
楊梅分局4781974轉303;
桃園監理站3664222轉107或108;
中壢監理站4253990轉107或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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