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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投稿
桃園縣選舉委員會新聞資料
2011年12月10日

第13任總統副總統及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投票作業,請民眾務必留意以下事項: 
 一、 投票日民國101年1月14日(星期六),投票時間從上午8時至下午4時。選舉人應一次進入投票所投票,離開投票所後不得再次進入投票所投票。選舉票以「蓋私章」及「按指印」方式圈選無效。 
 二、 請依「投票通知單」上所指定的投票所前往投票。如未收到「投票通知單」,可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查詢。投票時如忘了攜帶投票通知單,請您記得您的選舉人名冊號次在「第○頁第○號」,並於領票時告知投票所工作人員。 
 三、 投票時應攜帶本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及投票通知單。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之選舉人應攜帶本人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印章及投票通知單。  
 四、 本次選舉,總統副總統與立法委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除有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票外,另有區域(或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選舉票,及政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選舉票;但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之選舉人,只能領取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票。 
 五、 (一)有關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61條第3項,依第93條之1第1項規定,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二)禁止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經制止不聽者,按次連續處罰。 
 (三)禁止於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違反規定者,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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