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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勇士們致敬
2012年01月03日

所謂的「陸軍第一特種兵」是民國五十六年,國軍為滿足陸軍兵員補充、維繫部隊戰力需要,遂將陸軍特種兵區分為第一特種兵(包括砲兵、工兵、裝甲、通信及兵工等)及第二特種兵(包括化學、運輸等其他特種兵),並依據民國四十九年修正頒布之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八條,於民國五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由國防部報請行政院核定,配合部隊需求員額,採公平抽籤方式,對三十五年次起抽中「陸軍第一特種兵」役男實施臨時召集;於服役二年期滿後,再應臨時召集,繼續在營服役一年,並依當時薪俸規定領取薪餉。 
  
 而在後續經過產、官、學各界專家分析,參與座談人員對「陸軍第一特種兵確具合法性」論點,均持高度認同。當時陸軍第一特種兵徵召皆與法令沒有相互牴觸之處,而且也提出各相關法令加以說明。而分析當時國家環境與人力,確實有多徵召一年服役期間的必要。 
  
 這個議題鬧得是沸沸揚揚,大家都在討論多服的那一年役期是否需要賠償?且賠償的話是否合理?其實,一年的役期說長不長,說短不短,而且當過兵的應該都知道,當兵其實滿辛苦的,需要忍受風吹雨淋日曬,種種艱辛的訓練,就為了保家衛國,尤其是在那個動盪不安的年代,其艱苦更是難以言喻,好不容易服完二年的役期,突然被要求需多服一年兵役,確實會使人產生不公平的感覺,為何我要多服一年兵役。但世界上原本就沒有所謂的公平與不公平,若多當一年是不公平的話,那對當時需服三年役期的海、空軍是否也不公平,且若需賠償,是否也要遵守公平原則,若對陸軍第一特種兵補償,會造成國家財力很大缺口。陸軍第一特種兵辦理臨時召集都於法有據,而國家稅收源自民眾血汗,若通過補償條例,會引發許多爭議,動搖兵役制度,並排擠教育、福利等預算。 
  
 對於此次事件,我們應該了解到當兵的制度,本就會因時代背景或戰況的不同,而有不同的配置與安排,而軍人所付出的一切都是為了保衛我們的國家與人民,我們是否更應貢獻一己之力,而不是還在為了誰付出的多,誰付出的少,最後感謝陸軍第一特種兵的前輩們,因為有您們的辛苦付出,我們才能安居樂業,過著安穩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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