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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來襲-勞工權益報您知!
2012年08月02日

拉颱風可能來襲,勞工是否應上班,依勞委會頒訂之「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規定,包括水災及颱風等天然災害發生時,如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首長已通告各機關停止上班,出勤有安全上的疑慮,勞工可不出勤。但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如必要之服務業和防災相關行業等)照常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等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勞動及人力資源局局長簡秀蓮表示,因天災致未出勤,非可歸責於勞工,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對於勞雇雙方都關心的工資給付問題,簡局長說明,勞工因天災致未出勤,係無法避免且不可歸責於勞資雙方,與勞動基準法有關「放假」的目的及概念不同,然雇主本應照扶勞工,宜不扣發工資。對於應雇主之要求而勉力出勤之特定勞工,雇主更應「疼惜」,除原勞工薪資外,宜再加給出勤當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最後提醒大家,為避免無謂的爭議,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除其他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外,勞雇雙方應參照該要點,事先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約定或於工作規則中規定;未有約定或未規定者,仍應參照旨揭要點辦理。
桃園縣政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關心您!!
聯絡單位:勞動及人力資源局勞動條件科
聯絡電話:3322101-6804或6805
本稿聯絡人:勞動及人力資源局勞動條件周賢平科長 徐秀好科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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