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車輛 擦撞 小車禍
避免大塞車影響民眾路權
肇事雙方 應如何 處理?
民眾多次向本報系反映,當發生「車輛擦撞小車禍 避免大塞車影響民眾路權 肇事雙方應如何處理?」
桃園市警察局交通大隊說明如下:
一、本局自本(109)年1月1日起已正式實施「交通事故處理專責化」,律定事故發生先行到場之分駐(派出)所員警,應在場疏導交通,並對事故當事人實施酒精濃度測試、人別確認及A3類交通事故標繪、拍照後先行移置不影響車流處所,避免民眾久候,降低交通壅塞情況發生。
二、A3類無人受傷交通事故,因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案件,當事人亦可使用照相或錄影工具紀錄車輛位置與現場痕跡,並依下列步驟自行辦理:
(一)拍攝及移車全程注意安全。
(二)設置警告標誌:依規定於事故地點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
(三)拍攝全景:以標線為基準,於前、後方將事故車輛與周邊設施(如標誌、號誌、電線桿等)攝入。
(四)拍攝碰撞點、車損部位及掉落物等跡證。
(五)儘速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安全地點。
三、經統計本局「交通事故處理專責化」自實施後,A3類交通事故均能在20分鐘內迅速排除,恢復交通順暢。
四、本局將持續宣導民眾,遇有輕微交通事故可依「人沒事」、「車能動」、「快拍照」、「速移車」的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