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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聯法律事務所和平鎮市代表會主席黃農幀關心城市CRV社區打造安全幸福城市
2013年02月26日

中聯法律事務所和平鎮市代表會主席黃農幀關心城市CRV社區打造安全幸福城市          

【本報記者袁慧心 陳育德/平鎮報導】中聯法律事務所執行長林昊辰有感於社區的住戶們常碰到令人困擾的法律問題不知如何處理卻亟待解決。


中聯法律事務所執行長林昊辰為及時解決社區法律問題免費至社區做法律諮詢服務並在媒體上開闢公寓大廈相關法律問題提供社區法律專業知識。法律顧問 袁慧心 楊品為03-3258856


代表會主席黃農幀,深感社區住戶有很多問題亟待政府解決 ,民意代表就是扮演社區和政府的溝通橋樑,對於社區的法律問題及社區的環保問題都是代表會主席黃農幀非常重視。


和中聯法律事務所一起為社區服務是一件非常幸福的事,打造一個安全幸福快樂桃園市,是代表會主席黃農幀一定要做的事。


【林老師公寓講堂】


誰可以在我家騎樓停放機車?


好不容易貸款買了一間1樓店面,其中騎樓就佔了30%,建設公司提出建物謄本證明騎樓是房屋的一部份,建物所有權狀面積是包括騎樓在內,而且騎樓列為主建物,所以騎樓與店面的單價是一樣的。但奇怪的是;我擁有店面前面騎樓的所有權,但為什麼我家的騎樓總是停放著別人的機車,趕也趕不走,對方還理直氣壯指出;電視多次報導說店家不可禁止民眾在店家私人騎樓停放機車。也有人說;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住戶大會)通過決議,開放本大樓1樓騎樓給住戶停放機車,店家是大樓的一份子,應該遵守住戶大會的決議……,店家花錢買了騎樓,而且騎樓還要繳管理費,到底店家對於其私人所有的騎樓有何權利及義務?


台灣騎樓地產生,源自夏天多雨、日曬的氣候,慢慢地「亭仔腳式街屋」成為日治時期特殊的都市景觀。由於騎樓(亭仔腳)具有遮陽避雨、商業功能、行人專用道、親朋好友聚會休憩、停放腳踏車..等功能,1900年日治時期台灣總督府首度公布「台灣家屋建築規則」,第四條明定亭仔腳之設置地區、幅員(寬度)、構造,由地方長官(行政首長)規定之,是為台灣「亭仔腳、騎樓」全面法制化之始。


政府遷台後,1973年9月12日公布「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13條前段:商業區面臨7公尺寬以上計畫道路之建築基地,應一律設置騎樓或庇廊,但經讓出其寬度退後建築,不在此限。第23條第一項規定;侵占騎樓下人行道者,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預期不改善者,得強制拆除。這都顯示騎樓在台灣都市環境的重要地位及使用之習慣。


在都市庶民生活中,機車、汽車是非常重要的交通工具,因此政府也採取道路旁停放汽、機車措施。沒有畫設紅線、黃線的道路,只要沒有妨礙車輛通行,民眾都可以停放汽、機車。但對於店家私人所有的騎樓(人行道)則有不同做法;如台北市1999年起逐步拖行「機車退出騎樓、整頓人行道」措施。高雄市78年11月16日公布「高雄市整理機器腳踏車、慢車、攤架停放秩序實施要點」,第四點:「機器腳踏車、腳踏車停放騎樓、人行道、慢車道,應保持整潔…」,明文規範機車停放騎樓之規定。台中市政府93年4月30日公告「台中市騎樓、緣石人行道上除行人通道外之空間得停放機車、腳踏車之設置地點及停放規定。綜上可知;在公法上「騎樓」為人行道之一種,騎樓空間(深度約4米)除行人通道外,允許騎樓停放機車。」


依公法而言;騎樓為台灣都市不可或缺的地位,百年來即有在騎樓停放機車、腳踏車之傳統,為規範騎樓停放機車以避免房阿供眾通行。高雄市政府、台中市政府訂有相關規定。台北市雖然禁制部分騎樓停放機車,但也是分期分區、逐步進行。因此;店家前面私人騎樓,只要政府未有禁止之規定,即可留設(2米)公眾通行通道後。提放機車。


另以私權、財產權觀點而言;民法第765條:「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五條亦有明文,但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政府對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得以法律為合理之限制。因此,騎樓(人行通道)係為供公眾通行而建造,店家(所有權人)只要負擔法令規定之義務-供公眾通行即可,不至於完全喪失私人騎樓管理、使用、收益、處分支權能,但其利用不得有妨礙公眾之通行。

綜合上述所敘;店家私有之騎樓,其利用應受公法上作為人行道、供公眾通行之限制,且騎樓在不妨礙公眾通行之前提下,可以做為停放機車、腳踏車之使用,第三人均有權利他人騎樓,但如停放機車等通行外之行為,應事先經騎樓所有權人(店家)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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